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号:2026DFWGZ00542
原公告日期:2026-06-0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关于的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现对(招标项目编号:2026DFWGZ00542/JG2026-09-0797)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澄清答疑。此次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请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文件P79修改为"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办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复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因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发包人未能按计划下达开工令、未能按合同付款超过 天,承包人应当有停工权,超过 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天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6)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招标人:安徽临涡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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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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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6月12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35分36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06-12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06-12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5分
附件: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10551答疑澄清_签章文件.pdf
Answer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