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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股权

更新时间:2025-06-24

地区:广东

分类: 规划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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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32025GD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肇庆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3,262.5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06-24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向标的企业借款300万元,签订有借款协议(协议期到2025年6月29日止),年利率3.85%,利息每月结算一次。
2.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显示:
①座落于端州区站前西路北、肇庆火车站西南,土地产权证:肇国用 (2010)第00339号,座落于端州区端州一路东,土地产权证:肇国用(2010) 第00340号等两宗土地,评估时依委托方提供的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及土 地产权证登记确权事项进行评估,由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前述 两宗土地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评估人员无法获取相应宗地的建筑容积率,本次以基准地价设定的相应地类平均容积率进行评估,建筑容积率作为 影响地价的重要因素,容积率的变动会导致土地价值变动;同时我们注意到: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前述两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资料,评估人员也无法核实出让金缴纳情况,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②新阳光公司存在未决民事案件:2022年09月19日营运车司机黄桂 洪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在职期间,新阳光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28,781.20元,肇庆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了"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 决定书”(肇公积金行政处理[2023]29号):新阳光公司应为黄桂洪(投诉人)补缴公积金 28,781.20元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决定。截至2024年07月31日止该民 事案件正在行政诉讼阶段,新阳光公司已就该案件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一住房 公积金挂账金额 28,781.20元,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③2024年08月07日从广东南粤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中提取了20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日常支出,截止评估报告日,已支付补偿金 988,590.68 元。
④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了房屋建筑物的外貌,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根据肇庆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确定。
⑤固定资产中车辆共9辆,其中有8辆为挂靠合作车辆(号牌号码为粤H23413、粤H87837、粤H31829、粤H25928、粤H81996、粤H13123、粤H08773、粤H25525),账面净值为395,387.83元,依委托方提供相关说明前述8车辆不属于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虽以固定资产形式入账,同时又以相同金额入账负债不影响被评估单位的净资产,由被评估单位统一管理,车辆合同期满或者提前退出运营时,减少固定资产。
⑥目前尚在营运且在有效期内的线路牌有6个,均为挂靠车辆营运,委 托方只收取管理费。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客运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线路经营期满后是否续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线路牌经营权只考虑有效期内的剩余年限。
3.标的企业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账面固定资产的其中8辆运营客车为挂靠合作经营车辆,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出资购买,挂靠在标的企业经营,由经营者自负盈亏,标的企业每月收取车辆管理费共6480 元。清查净值395,387.83元与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挂靠车辆净值395,387.83元相对应,车辆所有权不属于标的企业资产,车辆挂靠合作经营合同期满或提前退出运营时减少固定资产。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标的企业挂靠合作经营客车剩余3辆。
4.标的企业存在未决诉讼案件:2022年09月19日1名已离职营运车司机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在职期间,标的企业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28,781.20元,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肇公积金行政处理[2023]29号),责令标的企业为投诉人补缴公积金28,781.20元。标的企业已就该案件提出行政诉讼,目前正二审诉讼阶段,标的企业已就该案件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挂账金额28,781.20元。
5.标的企业座落于端州区站前西路北、肇庆火车站西南,土地产权证:肇国用(2010)第00339号,座落于端州区端州一路东,土地产权证:肇国用(2010)第 00340号两宗土地,无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资料,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
6.本次转让肇庆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本项目整体转让,不做拆分,转让底价合计为3262.58万元。其中肇庆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1%股权的转让底价为1663.9158万元,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49%股权挂牌转让底价为1598.6642万元,股权转让成交价款按肇庆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标的企业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7.其他详见肇庆市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拟办理股权转 让涉及净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肇中联评报字(2024)第207号)、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肇中鹏专审字[2024]176号)、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8.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债务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并清楚标的企业现状,知悉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债务、财务等方面存在的各项问题。受让方提交本项目相关报名材料及交纳诚意金即视为知悉标的企业现状,受让方后续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任何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为由,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调整交易价格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受让方承诺,须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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