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号:2026BFFGZ00038
原公告日期:2026-01-14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6BFFGZ00038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中规模不低于15m³/s的排水泵站施工业绩。”
现行大部分泵站均为m³/d的提升规模,本着对应招标项目要求,同类项目提升规模约40000m³/d,请问:我单位40000m³/d的泵站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
回复:不认可。
2.我公司近期完成法人变更,目前正推进变更后相关证照的更新工作,现已取得法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的法人变更手续正在办理流程中,相关原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特此向贵单位咨询:投标时提供法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存款信息,并提供相关证件中法人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已变更完成的证书使用新证,未完成变更的证书可以使用原证件(原证件在有效期内),同时须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个合同金额≥7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但未对"联合体中标项目”的业绩认定规则做出规定。我方想确认:若投标人提供满足单个合同金额≥7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为联合体中标项目,则是否还要求该业绩中我方自身对应的合同金额或产值占比必须单独满足7000万元的要求?
回复:①若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在此业绩中须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内容。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此内容,可提供该业绩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予以佐证。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施工内容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商务文件的投标函、报价文件的投标函与软件自带格式投标函格式些许不同,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函格式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投标函格式略有不同,内容无实质性偏差,投标人提供的格式为上述两种格式的任一种的均予以认可。
5.商务文件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2中要求具有单个合同中规模不低于 15m³/s 的排水泵站施工业绩,请问项目部施工蓝图可否作为不低于 15m³/s的证明材料?如若项目部施工蓝图不能作为证明材料,请明示不低于15m³/s以什么证明材料为准?
回复:施工蓝图不能作为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6.本项目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基坑支护单位工程内搅拌桩(桩径850mm)单价为140.78元/m³、型钢桩(单根长度21m、27m)单价均为1400.9元/根、灌注桩(桩径800mm)单价为616.85元/m³,最高投标限价中此三项清单的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基坑支护单位工程中相同项目特征的灌注桩单价也明显低于其他单位工程灌注桩单价,请招标方核实最高投标限价基坑支护单位工程中此三项清单单价是否有误?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7.基坑支护工程中第1、9、16项灌注桩控制单价明显偏低,是否考虑调整?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8.雨水净化池土建工程中第46、47项施工缝综合单价明显偏低,是否考虑调整?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9.R1生态滤池土建工程中第36项施工缝综合单价明显偏低,是否考虑调整?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10.R2生态滤池土建工程第43项施工缝综合单价明显偏低,是否考虑调整?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11.桃枝路新建泵站土建工程48、50、51项施工缝综合单价明显偏低,是否考虑调整?
回复:经复核无误,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附图详见附件)本次乙供设备及材料参考品牌一览表,其中电气类软启动器为高压软启,但是ABB、西门子及施耐德均不生产此产品,是否按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类参考品牌6/10kV软启动柜:AB、ABB、索控来执行 ?
回复:若ABB、西门子及施耐德均不生产电气类高压软启动设备,可按照招标文件《乙供设备及材料参考品牌一览表》:序号25,电气类6/10kV软启动柜品牌AB、ABB、索控来执行。(附图详见附件)
13.投标人业绩1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
问:我司提供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合同描述较为简单,未体现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的相关描述,但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有体现;竣工资料中体现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施工内容是否给予认可,请明确。
回复: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中体现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施工内容,且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则予以认可。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施工内容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赵保军
联系方式:05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026年1月29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3分29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01-29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01-2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分
附件:
招标文件补疑.pdf